来源:南京软月建站公司 作者:小森 时间:2024-12-08 18:07:20 点击:0次
南京建网站公司:电子地图导航在如今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,日常出行搜索某个目的地,提前规划路径,了解道路状况变的十分便捷。
同时,对于商家而言,在电子地图上标注商家信息也能更好的拓客和宣传,吸引潜在用户。
也正因为这一宣传营销的属性,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心思,恶意冒领同行的公司地址名称,并将联系电话修改成自己的联系方式。
不得不说,现在“聪明人”是真的不缺,但聪明反被聪明误,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。
原告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交易经营多年的企业,在江苏乃至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都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。也因其扎实的经营,曾获得不少行业颁发的诸多名誉证书。
对于一些知名企业、主要的地理位置信息等,各大电子地图都会主动的检索并收录标记在电子地图上。或者用户自行登记申请地理信息的,电子地图厂商审核通过后,便可在地图中展示标记。
2023年6月,原告公司在搜索电子地图时发现,百度地图、腾讯地图、高德地图APP上,其公司的名称、店铺等信息均被他人冒名认领。
经查后,发现地图中展示的电话号码所有人分别为被告周某、汪某。而周某、汪某正是其竞争对手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。
起初,原告在发现电子地图平台上自己的名称、店铺等信息被他人冒领、更改后,曾多次向平台反映,并进行找回验证。
但每次找回并修改信息后,又被多次恶意更改原告已找回的认证信息,更可笑的是,被告居然还向原告索要手机号更换费用。原告某二手车公司遂将被告周某、汪某诉至法院。
原告公司认为,被告认领后假冒原告名义对外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服务,侵夺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,造成原告营业收入减少和商业信誉的毁损。被告的行为违反电子地图有关地名(店铺)认领的一般规则,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,扰乱市场秩序,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被告周某、汪某对此予以否认。
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,某二手车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,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,其由此建立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。
被告周某、汪某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、标注、修改、使用本应属于原告的地名或店铺信息,容易导致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、服务,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。
被告周某、汪某的行为不当获取原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,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“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(包括简称、字号等)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以上故事内容来源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”官方公众号,文末留有原文链接,有兴趣了解更多详情内容学习的,可以自行点击前往。
类似上述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还有不少,比如通过在网站中部署竞争对手关键词获取搜索流量的,在电商平台中标注竞争对手品牌名、商标等词语以到达曝光的情况。
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学习,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,也可以更好的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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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冒领他人公司电子导航地图上的地址名称,法院判赔20万!(官方原文)
2、被判赔3700万,只因商品链接标题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相近似字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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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2-08 18:07:20
更新时间:2024-12-08 18:07:20